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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聚好散”这句话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前不久,丰台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好聚不好散”的纠纷。因为过去的一些纠葛,张女士把昔日的情人邵某推上了被告席,要求他还款4100元,并索要4万元的精神损失等赔偿。但由于张女士缺乏充足的证据,最终被丰台法院一审驳回了诉讼请求。
张女士和邵某原本是恋爱关系,2003年两人相识后开始同居生活,2005年9月张女士提出分手,但邵某不同意。张女士称,邵某此后多次对她纠缠和威胁,还到张女士的单位找她,对她的工作影响很大。邵某向张女士索要3万元了结此事,便同意不再纠缠她,张女士给了他11000元,但其拿到钱后仍然到张女士单位纠缠,致使她被迫辞掉工作。之后邵某还给张女士6900元,尚欠4100元未还。为此,张女士告到法院,要求邵某归还4100元,并且赔偿她精神损失费和失业损失费各2万元。
而对此,邵某却说张女士所说并不属实。他与张女士2003年相识后同居至2005年9月,期间双方感情较好,后因他得病,张女士才提出分手。他确实到她单位找过两次,但没有纠缠和威胁她,也没有拿她的钱,邵某认为张女士辞掉工作的事与他无关,所以不同意张女士的诉讼请求。
开庭时,张女士只提供了一些双方分手后邵某给其发送的手机短信来证明她所说的事实。但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丰台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对张女士所述事实,邵某表示否认,张女士又未向法院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其所述事实的真实性,故对其诉讼请求,法院难以支持。故只得判决驳回张女士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张女士不服提出了上诉。目前,本案正在二审当中。